Individual Entrepreneur Andrei Viktorovich Svirin,ИНН 772872317733,ОГРНИП 322774600176722,以下简称“服务方”,向自然人、个体经营者及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提出订立有偿服务合同的要约,以开展信息材料政治学研究,编制专家意见书(包括依据鉴定人意见书评审结果出具的意见书)及其他商定成果。要约公布于:https://polit-expert.moscow/legal/public-offer/。
1. 术语与文件地位
1.1. 要约——指本文件,其载有合同一般条款,并依《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37 条第 2 款的含义,面向不特定人群。
1.2. 申请是委托方通过网站、email、即时通信工具、电话或其他方式,提交材料、任务及拟提问题说明的咨询。申请本身不构成对要约的承诺,也不使服务提供方承担接受检验的义务。
1.3. 《账单—委托单》——服务提供方编制的纸质文件、电子文件或电子消息,确定具体委托的个别条件:服务种类、对象、问题、材料、价格、付款程序、期限、成果形式及其他特点。承诺要约后,《账单—委托单》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1.4. 服务——在专门知识范围内,依合同开展庭外信息材料政治学研究,编制书面专家意见书(包括依据鉴定人意见书评审结果出具的意见书),以及订单账单明确列示的其他工作。
1.5. 专业人员意见是合同研究的书面成果,包含研究过程、专业判断及专业能力范围内的结论。
1.6. 研究对象——订单账单列明的文本、公开发表内容、图像、音频或视频记录、政治宣传材料、纲领、宣言、口号、象征符号、鉴定人意见书、诉讼程序文件、数字数据或其他材料。
1.7. 材料,是指委托人、其代表、律师(辩护人)或其他合法持有相关材料的人,为开展研究而提供的文件、案卷材料副本、图像、音频与视频记录、链接、语境信息及其他数据。
1.8. 委托方——通过承诺本要约与服务提供方订立合同的自然人、个体经营者或法人。除俄罗斯联邦法律强制性规范另有明确规定外,要约条件适用于委托方,不受其法律地位影响。如果法律赋予某类委托方额外权利和保障,本要约不限制该等权利和保障。委托方可为他人利益委托研究,前提是符合法律和服务性质。成果接收人另行注明;此类委托本身不证明代表权限,也不证明他人同意处理其数据。
1.9. 付款人是委托方或按其指示、为其利益支付具体《账单—委托单》的第三人。第三人付款不赋予其要求预定结论的权利,也不使其当然成为鉴定意见接收人,除非委托方另有指定。
1.10. 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辩护人、委托方代理人或其他获授权者;在相关权限经委托方消息、授权委托书、律师授权凭证或其他允许方式证明的情况下,可按委托方指示移交材料、在委托范围内提出问题并接收成果。
2. 合同订立与承诺
2.1. 出具《账单—委托单》前,服务提供方有权评估材料是否充分、任务是否符合自身能力、有无利益冲突、能否遵守期限及必要条件是否具备。承诺前,服务提供方有权不说明理由而不出具《账单—委托单》。
2.2. 委托方或第三人为委托方支付全部费用,或支付《账单—委托单》明确规定的部分费用,并提供足以识别具体委托的信息,构成对要约完全且无条件的承诺。构成承诺的付款金额由《账单—委托单》确定。使用在线付款时,委托方还应确认同意要约及《账单—委托单》的个别条件。
2.3. 构成承诺要约的款项进入服务提供方账户,或支付运营商确认该付款时,合同视为订立,且视为满足合同书面形式要求。
2.4. 合同由本要约、已接受的《账单—委托单》、申请,以及双方商定的文件与消息组成。按要约规定的方式承诺,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个别任务书,但双方可以商定编制并签署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及电子交换渠道的使用并非强制。
2.5. 《账单—委托单》是已订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载明具体委托的个别条件,包括研究类型、对象、问题、材料、费用、付款程序、期限及其他商定的服务特点。要约一般条款与《账单—委托单》具体条件存在差异时,适用后者,前提是其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强制要求,且不限制这些要求赋予委托方的权利。
2.6. 服务提供方有权通过在本要约所列地址发布新版本,修改或补充本要约。新版本仅适用于发布日后作出承诺的合同,不改变此前订立合同的条件。无须另行通知未作出承诺的人员新版本已发布。此前订立的合同适用相应《账单—委托单》所列版本的要约。已订合同的条件可经双方书面协议变更,包括补充协议、新《账单—委托单》,或能可靠确认双方意思表示的电子消息交换。服务提供方可不另行通知而纠正已发布文本中明显的笔误、技术错误和不准确之处,但此类纠正不得改变此前已订合同的事项、费用、期限、付款程序、双方义务范围及其他条件。服务提供方保存要约各版本档案及其适用期间信息。
2.7. 《账单—委托单》可通过当面、邮寄或配送服务,以纸质形式向委托方提供,也可发送至商定电子邮箱,包括以 PDF 文件或电子消息正文形式,或通过电子文件交换系统及其他商定渠道发送。提供方式由双方商定,电子形式并非强制。在支付构成承诺的款项前,应向委托方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提供委托个别条件及适用版本的要约,包括通过链接提供。除文件本身或法律明确规定其他程序外,无须另行签署《账单—委托单》。仅提供《账单—委托单》而未按规定作出承诺,不构成合同订立。
3. 服务事项与范围
3.1. 服务提供方承诺完成商定合同研究、编制专业人员意见或《账单—委托单》规定的其他成果,并交付委托方或其指定代理人;委托方承诺提供必要材料、验收服务并付款。
3.2. 检验类型、材料清单、问题、成果形式、费用、期限及特殊条件,由《账单—委托单》确定。
3.3. 服务提供方仅研究商定材料和问题。补充材料、新问题、任务重大变更或编制补充文件,均属于附加服务,除非另有书面约定。
3.4. 专业人员意见,包括对鉴定意见评审后形成的意见,可交付律师(辩护人),由辩方或其他参与人提交法院、侦查机关、国家机关、组织或其他接收者。服务提供方不保证文件被纳入案卷、被接受,或获法院及其他人作出特定评价。
3.5. 本要约服务不包括法律代理,也不意味着通过程序文件自动决定司法鉴定。如果检验由法院、侦查人员或其他获授权机关委托,程序由相应法律及委托文件确定。
4. 研究独立性与质量
4.1. 签署报告的服务提供方保持独立,不对预定结果具有财产或其他利益,并基于专门知识、所研究材料及所用方法形成结论。
4.2. 委托方不得施压,不得要求删除不利信息、违背专业人员意见选择方法,或要求预定结论。
4.3. 应付费用针对研究与报告编制活动,而非取得符合委托方期待或法律立场的结果。
4.4. 委托方不认同具有客观依据的结论、未取得预期结果,或第三方拒绝接受报告,本身不代表服务质量不合格。
4.5. 服务提供方免费纠正其造成的笔误、算术错误及其他明显技术错误。更改任务、研究新材料或编制新结论另行收费。
4.6. 服务提供方专业培训信息。根据具体检验事项,专业人员意见会列明相关教育和专业培训文件,包括:
1)高等教育——语言学学士,2023年;
2)高等教育——心理学硕士,专业方向为“社会心理学”,2023年;
3)社会学与政治学领域的职业再培训,2026年;
4)“司法语言学鉴定:应用语文学工作者的分析与鉴定活动”课程职业再培训,2019年;
5)法学方向研究生院毕业文凭,资格为“研究人员、教学研究人员”,2025年。
4.7. 与相关研究有关的服务提供方学历、专业再培训、进修、认证及其他文件的具体信息,可在《账单—委托单》、专业人员意见书或其附件中载明。
4.8. 应委托方请求,服务提供方提供与已商定研究事项相关的学历与资格文件信息供查阅。提供副本时,可遮蔽与证明资质无关的信息。
4.9. 关于学历、资质及不存在执业障碍的保证,不构成对预定研究结论、法院、国家机关或其他主体接受专业人员意见书,或委托方取得特定司法、行政、保险或商业结果的保证。
4.10. 如果订立合同后,服务提供方发现商定问题全部或部分超出其专门知识范围,或作答需要其他资质的专业人员,应通知委托方,并建议更改任务、聘请相应专业人员,或终止相关部分的履行,按本要约规则结算。
5. 服务提供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服务提供方应诚信行事、遵守商定服务范围、保障所接收材料和文件原件的安全、不披露保密信息,并在发现无法继续检验时告知委托方。
5.2. 除《账单—委托单》商定特殊条件外,服务提供方有权在任务范围内,自主选择具有科学和方法论依据的研究方法。
5.3. 服务提供方有权请求检验所需的补充材料、文件、语境、说明及信息,并在取得前暂停服务期限。
5.4. 如果问题超出专业知识范围、材料不足或不适用、发现利益冲突、检验或材料使用明显违法,或缺少必要条件,服务提供方有权拒绝编制意见书,或建议调整任务。
5.5. 意见书由《账单—委托单》列明的专业人员亲自签署。必要时,经与委托方协商,可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专业人员研究个别问题;其参与及结果,在具有意义时于意见书中反映。
5.6. 服务提供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出信息请求,但不保证取得答复,也不因本合同取得强制要求提供信息的公权力。
6. 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委托方应提供完整、真实的信息和材料,并告知已知的来源、发布、编辑、传播及此前检验情形,如其可能影响结论。
6.2. 委托方应确保取得和提交对象及材料具有合法依据,并具有用于已商定研究所需的许可、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依据。如果材料由代表/辩护人或其他主体提交,委托方应告知服务提供方。服务提供方有权要求证明权限及提交法律依据。委托方或提交者的保证,不免除服务提供方自身遵守法律的义务。
6.3. 委托方应保障服务提供方合法查阅材料的可能,必要时提供有关使用和披露的程序或合同限制信息。
6.4. 委托方应及时回复服务提供方请求、商定额外费用、接收成果并付款。
6.5. 委托方有权在不影响研究独立性的范围内了解工作进度,并就服务是否符合《账单—委托单》提出有据意见。
6.6. 如材料包含国家、律师、侦查、商业、医疗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特殊类别个人数据或其他访问受限信息,委托方应事先告知,并说明适用限制。
6.7. 委托方或提交材料者,应告知已知的使用及披露限制,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律师保密事项、医疗秘密及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初步侦查资料和特殊类别个人数据。此类材料仅在具有适当法律依据及符合相应制度所需条件时提交。提交材料本身不取消法定限制。
7. 材料的移交、使用和返还
7.1. 材料可通过电子形式、纸质或其他载体移交。必要时,原件及实物载体的移交,可由清单、移交文书、邮政或快递凭证,或其他足以确定内容和移交日期的方式确认。
7.2. 材料可由委托方、受其指示的付款人、律师(辩护人)、代理人或其他合法持有人移交。这些人移交材料,不意味着其有权决定服务提供方专业结论的内容。
7.3. 材料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或其他程序时,移交人负责确保移交具有合法依据,并向服务提供方告知已知披露及使用限制。
7.4. 未经单独书面协商,不改变或销毁文件原件及实物载体。可在检验必要范围内进行技术复制、格式转换及工作副本制作。
7.5. 所提交原件及实物载体,按《账单—委托单》或商定消息中的方式返还。电子工作副本的保存和删除,应考虑合同条件、法律要求及保护双方权利的必要性。
7.6. 在完成商定委托的必要范围内,允许技术复制材料、制作电子工作副本、扫描、文字识别及格式转换。这些操作不允许将材料用于其他目的、公开或交给未获授权者。未经单独书面协商,不改变或销毁文件原件及实物载体。
7.7. 电子工作副本和收到的文件,包括电子邮件及所用存储系统中的副本,仅在必要范围内,并在履行具体合同、强制保存期限或保护双方权利的独立合法依据所支持的期间保存。不再需要的多余工作副本应删除。目的实现、适用期限届满或法律依据终止后,按法定期限删除或销毁数据。个人数据处理条件与期限由《个人数据处理政策》确定;未订立合同的咨询,适用该政策规定的自最后一次实质性消息起不超过 90 个日历日的期限。本项不允许无限期保存所有材料,也不意味着销毁应返还的原件或有形对象。
7.8. 电子工作副本和收到的文件,包括电子邮件及所用存储系统中的副本,仅在必要范围内,并在履行具体合同、强制保存期限或保护双方权利的独立合法依据所支持的期间保存。不再需要的多余工作副本应删除。目的实现、适用期限届满或法律依据终止后,按法定期限删除或销毁数据。个人数据处理条件与期限由《个人数据处理政策》确定;未订立合同的咨询,适用该政策规定的自最后一次实质性消息起不超过 90 个日历日的期限。本项不允许无限期保存所有材料,也不意味着销毁应返还的原件或有形对象。
8. 费用与结算
8.1. 费用、付款程序与期限载于《账单—委托单》。除另有规定外,服务采用 100% 预付款。
8.2. 《账单—委托单》可约定 100% 预付款,或部分付款后再支付余款。构成承诺要约的付款金额、余款金额及其支付期限,由《账单—委托单》确定。
8.3. 部分付款时,所付金额全部计入服务总费用,不属于独立的订立合同费用、定金、罚款或手续费。
8.4. 可由委托方或第三人为委托方付款。第三人付款时,应在付款用途或其他消息中注明足以识别《账单—委托单》的信息。款项到达服务提供方后,该付款视为相应部分委托方金钱义务的履行。
8.5. 如果《账单—委托单》约定研究完成后支付余款,服务提供方应向委托方发送专业人员意见书已就绪的通知,并告知应付金额。除《账单—委托单》另定期限外,余款应在该通知发送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8.6. 如果《账单—委托单》约定收到专业人员意见书就绪通知后支付余款,除其明确规定其他程序外,意见书在付清服务费后向委托方交付。如就绪通知及时发送,在全款到账前不交付意见书,不视为违反服务期限。
8.7. 增值税适用情况在《账单—委托单》及结算文件中注明。
8.8. 其他专业人员服务、材料取得或技术准备、公证、交付、差旅及其他附加费用,不包含在价格内,除非《账单—委托单》明确列明。这些支出须事先书面商定金额或上限。
8.9. 服务提供方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依规定程序出具收银凭证或其他结算文件。收到预付款、其后抵扣、最终结算、退款及其他结算时,依俄罗斯联邦法律要求,按相应结算性质及结算方式开具收银凭证。凭证发送至委托方提供的电子邮箱或电话号码,或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交付。
8.10. 本要约不设逾期付款的合同违约金、罚款或滞纳金。逾期付款时,服务提供方可在提前通知委托方后,暂停提供服务或交付专业人员意见书,直至收到《账单—委托单》规定金额。未约定合同违约金,不免除委托方支付实际已提供服务及商定费用的义务。
9. 服务期限
9.1. 期限在《账单—委托单》中注明,并从最后一项必要事项完成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算:收到规定款项、完整材料及必需协商确认。
9.2. 等待材料、回复、对象访问、破坏性方法同意、商定费用付款、危险条件排除,以及其他取决于委托方或第三方的障碍期间,期限暂停计算。
9.3. 如果发现实际工作量明显超过最初预期,或需要补充研究,服务提供方应提出变更期限与价格的建议。未经商定,仅在技术允许时完成最初范围。
9.4. 服务提供方通过商定渠道告知委托方延迟及预计新的完成日期。
10. 成果交付与服务验收
10.1. 报告依《账单—委托单》以电子形式和(或)纸质形式交付。电子版本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文件交换系统、安全存储空间或其他商定渠道交付。向代表或委托方指定的其他接收人交付专业人员意见书,须先确认其接收成果的权限。付款或提交材料本身,不足以作为向该主体交付报告的依据。
10.2. 服务提供方随成果或另行交付《服务完成确认书》。经双方商定,确认书可通过当面、邮寄或配送服务以纸质形式提供,或以 PDF 文件、已签署文件扫描件、电子签名文件发送至商定电子邮箱,也可通过电子文件交换系统或其他商定方式提供。电子形式并非强制。仅提供确认书不代表委托方已签署;验收程序由第 10.3 项和第 10.4 项确定。
10.3. 委托方有权自收到专业人员意见书及《服务完成确认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书、提出有据书面意见并指出不符合《账单—委托单》的具体之处,或要求说明成果交付程序与编制形式。
10.4. 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有据意见,服务提供方有权认为服务已按商定范围获验收,并出具单方确认书,附上向委托方发送专业人员意见书及确认书的证明。未签署确认书本身不免除委托方付款义务。本项不限制委托方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期限内,就服务缺陷提出请求的权利。
10.5. 电子消息发送至委托方所提供的地址或号码,视为已发送。具有法律意义的消息,按《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65.1 条规则视为送达,包括消息已到达接收者,但因其自身原因未被阅读的情况。
11. 解除合同与履行不能
11.1. 委托方有权在服务全部完成前随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向以下地址发送通知: zapros@polit-expert.moscow 或寄至服务提供方邮政地址。取消时,委托方仅补偿服务提供方在收到取消通知前,为履行具体《账单—委托单》实际发生且有文件证明的支出。不收取解除合同罚款或其他独立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确定后,将此前付款的未使用部分退还委托方。如果实际支出超过已收到付款,委托方根据服务提供方发送的计算及证明文件支付差额。
11.2. 实际发生费用的金额,根据付款凭证、其他专业人员文件,以及材料取得和技术准备、交付、差旅等与具体委托履行直接相关的费用证明确定。
11.3. 如果因取决于委托方的情况而无法履行,后果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并考虑实际已完成操作的范围和服务提供方支出。如果因双方均不负责的情况而无法履行,除俄罗斯联邦法律强制性规范另有规定外,委托方应补偿有文件证明的实际支出。
11.4. 服务提供方仅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承担法律允许的后果而拒绝继续履行,包括退还未履行部分的付款,并在法定情况下赔偿委托方损失。
11.5. 无法编制报告时,服务提供方发送说明理由的通知及实际已完成部分的计算。经商定,可编制仅记录已实施操作、不回答问题的信息报告。
12. 保密与个人数据
12.1. 服务提供方对履行合同期间取得的信息保密。仅在具有相应合法依据时,才在必要范围内允许访问和传输:为履行合同、商定专业人员或实验室参与、向委托方指定的获授权接收人交付成果、保护权利或履行法律要求。上述情况不免除对受法律保护秘密披露及个人数据处理的特别限制。
12.2. 在广告、案例展示及出版物中使用委托方姓名、企业名称、商标、为其利益开展研究的人员信息、成果内容、案件材料或对象信息,须取得相关主体的单独同意或具有其他适用合法依据。委托方的同意本身不允许披露他人个人数据及受保护信息。
12.3. 个人数据仅在受理申请、订立和履行合同、结算、检验材料、准备和交付成果、制作必要工作副本、交付及审查咨询所需范围内处理。详细条件见个人数据处理政策:https://polit-expert.moscow/legal/privacy-policy/
12.4. 请勿发送商定服务不需要的特殊类别个人数据及限制访问信息。如果客观上确有必要,双方应在提交前确定适用法律依据、允许范围及保护措施。一般的要约承诺不足以替代法律强制要求的特别同意、许可或其他程序。缺乏适当依据时,不将该信息用于提供服务;服务提供方按法定程序确保限制访问并删除。
12.5. 使用刑事案件材料时,应遵守《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161 条的适用要求。如果向专业人员提供信息以其作出书面保密承诺为条件,则应在相应提交前另行办理该承诺;对本要约的承诺不能替代该保密承诺。使用材料及交付成果时,应考虑已适当告知不得披露的警示和法律规定的许可。
12.6. 在法定及双方约定的限制范围内,保密义务在合同履行或终止后继续有效。返还或删除材料,不允许披露此前取得的保密信息。
13. 责任
13.1. 双方依照法律及合同承担责任。
13.2. 在服务提供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其不对所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及时、缺少重要语境、第三人更改或删除被检发布内容,以及法院、侦查机关或其他第三人的决定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13.3. 服务提供方不保证特定司法、行政、保险、商业或其他结果。
13.4. 本要约中限制俄罗斯联邦法律强制性规范赋予委托方权利的部分,不予适用。向全部委托方提供相同或更有利的合同条件,不改变由法律确定的双方法律地位。
13.5. 一方因异常且不可避免的情况违约,如及时通知另一方并证明其对履行的影响,可免除责任。
14. 消息交换、申诉与争议
14.1. 双方可通过当面、邮寄或配送服务交换纸质文件;经商定,也可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软件、电子文件交换系统及其他能确认发送者和内容的渠道交换文件与消息。交换方式由双方商定;电子交换并非强制。
14.2. 一般咨询、合同咨询、取消通知、退款申请、投诉及个人数据处理相关咨询,发送至 zapros@polit-expert.moscow。服务方邮寄地址:117647,莫斯科市,邮政信箱15。
14.3. 申诉应包含能识别委托方及相应《账单—委托单》的信息、情况描述、明确请求及证明材料。服务提供方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理申诉。如法律未规定强制期限,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答复。
14.4. 双方力求通过协商和交换书面咨询解决分歧。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按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审判权与管辖规则提交法院审理。本要约不限制委托方在法律赋予其选择法院权利的情况下行使该权利。
14.5. 某项条款无效,不导致其他规定无效。
14.6. 合同交换所用的电子邮箱地址及其他渠道,在《账单—委托单》或能可靠识别双方的商定通信中注明。可通过这些渠道发送《账单—委托单》、材料、成果、确认书、意见、通知及协商确认。对发送者或权限存在疑问时,服务提供方有权要求证明。变更联系地址或成果接收人,须由委托方通过此前商定渠道或其他可靠方式确认。
14.7. 除法律强制要求其他形式外,双方允许为合同交流及证明通信内容而交换已签署文件的扫描件。扫描件不自动视为带合格电子签名的电子原件。只有存在法律规定或双方另行商定、能够确定签署人的程序时,才允许使用简单电子签名或非合格电子签名签署电子文件。必要时,双方商定交换纸质原件或使用电子文件交换系统。发送文件本身不能替代接收者的同意或签名。
服务提供方登记信息
| 信息项目 | 信息 |
|---|---|
| 名称 | 个体经营者 Individual Entrepreneur Andrei Viktorovich Svirin |
| ИНН(纳税人识别号) | 772872317733 |
| ОГРНИП(个体经营者国家基本登记号) | 322774600176722 |
| 经济活动分类代码(OKVED) | 71.20.2 |
| 登记日期及机关 | 2022年3月16日;俄罗斯联邦税务局莫斯科第46跨区监察局 |
| 邮政地址 | 117647,莫斯科市,邮政信箱 15 |
| 电话 | +7 965 751-25-80 |
| 电子邮件 | zapros@polit-expert.moscow |
| 银行 | Modulbank股份制商业银行莫斯科分行 |
| БИК(银行识别码) | 044525092 |
| 代理账户 | 30101810645250000092 |
| 结算账户 | 40802810770010355130 |